王傳濤(山東 職員)
  10月29日,發改委通過第七套鹽業改革方案,規定自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,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,允許跨區經營。1996年,中國為保障食鹽加碘開始實行鹽業壟斷,但隨著發展弊端日現。2001年,鹽業改革開始推行,截至2009年共提出六套改革方案。(10月30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鹽業專營終於退出歷史舞臺了!現代人談論廢止鹽業專營制度,更多的一些現實考量。這意味著從2016年開始,從A省買鹽到B省使用不再犯法,市場上的鹽也將不再是品種單一,可能品種多樣,“買鹽像買菜一樣”。顯然,這是民生的福祉。
  筆者認為,這是中央政府尊重市場規律,不斷“簡政放權”,堅持“放管結合”,全面深化改革和促進政府職能轉型的必然,更是市場經濟不斷成熟的表現,也必將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,更能為其他壟斷行業改革,提供參照和經驗。
  之前,我們總是強調食鹽專營的重要性,比如,它是戰略物資,人不能離開鹽而生存;比如,可以通過對食鹽的專營進行全民補碘;再比如,食鹽專營能夠保持物價穩定,可以確保政府稅收……然而,在經濟發達的當下,食鹽的生產規模、生產效率都與古代社會不能同日而語,食鹽的戰略重要性、稅收貢獻已被弱化。現在,再用以上理由為專營體制辯解,已經說不過去了。
  廢止鹽業專營,尊重了市場規律,也尊重了消費者的權益。全國“一刀切”進行補碘,對一些地方的居民而言,未必得當,某些地方已經出現補碘過度的情況。而且,壟斷體制之下,食鹽的種類太過單一,消費者面臨“只此一家別無分號”的尷尬境地。在成本問題上,我國民眾吃鹽的成本也位居前列,成本為5毛卻能賣到2.5元的食鹽,已然構成了行業暴利。毫無疑問,這就是在對公共利益進行盤剝。
  鹽業專營制度廢止之後,相關監管職能轉移到食品藥品監督部門。筆者認為,放棄鹽業專營不等於放棄監管。對於食鹽這種老百姓每天都在使用的大眾化物品,相關部門至少要做好以下兩個工作:一是,在專營制度被廢止後,食鹽的價格可能會千差萬別,一些“低鈉鹽”、“無碘鹽”等“概念鹽”可能會沖入市場,價格也可能會無限拔高,那麼,相關部門至少要保證低價鹽的供應,這要滿足普通老百姓的使用需求;二是,安全問題大於天,食鹽的安全問題不能放任自流。
  更要看到,除了鹽業專營這樣的惡體制,我國在許許多多的領域,都還存在這樣的壟斷經營模式。問題最為集中的幾個領域為:煙草、金融、石油及化工、鐵路……鹽業專營制度的廢止,至少說明以下事實——很多看似沒有破綻、高大上的壟斷理由,其實在市場經濟社會中,都根本不成立。  (原標題:廢止鹽業專營後,下一個是誰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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